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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10:39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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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7日公布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华侨房屋的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包括:
(一)华侨、归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私有房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第三条 华侨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业主对其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华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税务、国土、侨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的职能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华侨房屋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租赁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出租人有依法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租赁期满收回自用或再出租的权利,依法纳税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租人有依照租赁合同使用华侨房屋的权利,履行按时交租、爱护房屋及设施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华侨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议定。
第八条 租赁期限由双方商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第九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依照租赁合同将房屋交还出租人。承租人确无居处可搬迁的,可以延长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租赁期限,延长期间的租金可比原租金增加至百分之一百。延长期限届满,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需退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在迁出之日清缴租金,清交房屋、设施,双方当事人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租赁合同手续,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或设施被承租人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人擅自迁出的,出租人可按
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租人追偿租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租赁双方已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租赁手续的,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适用本规定。
本省乡村的华侨房屋租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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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纸浆制造业、废纸造纸业、电视发射塔、广播台站、雷达、电力、通讯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核技术应用项目和设备、危险品码头、危险固废和医疗固废处理处置中心、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六)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旅游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办公楼、宾馆、房地产、中小学校类项目;

(二)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其它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项目按第三条、第四条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该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16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试析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钱丽星

伴随城市的发展,农民工越来越多,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现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及造成这种不良状况的原因,最后提出留守儿童教育成长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措施的配合。  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在外打工,使其家庭教育角色弱化,并且与子女之间联系较少,一些留守儿童因为长期不在父母身边,在心理上与父母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隔阂,更不愿意主动与父母沟通与交流,而父母由于工作的辛苦,有时也忽略了与孩子的日常交流,使儿童感觉不到家庭的浓浓深情,缺乏基本的心理归属和心理依恋。  有的父母甚至教育意识淡薄、教育观念陈旧,他们以自身的经历认为读书并没有太大用处,甚至不支持子女的读书与学习,没有看到教育对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影响和长远的作用,以短期利益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对子女造成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另外,由于在家看护孩子的代养人普遍知识水平较低,也更谈不上有良好的教育观念,可想而知会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直以来我国的地区差异也较大,表现在教育上,城市教育的高度发展与农村落后的教育现状形成鲜明对比。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也影响了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在农村,人们看不到教育带来的直接实惠,对他们来说,教育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加之近几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形势日渐严峻,对孩子持续的教育投资更看不到光明的未来,靠知识改变命运这种观念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所以在现实面前,有些父母不重视子女的读书问题,甚至早早让孩子停学、外出打工或者担负由于成人外出打工而留下的农活。农村的教育氛围较淡薄,同时,农村落后的教育理念、师资水平、教育方式等,也使得农村教育缺乏动力和实效性。  在现今社会,由于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分层越来越明显,本身农民工在城市中已归属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子女仍然没有摆脱这一身份,在所有的青少年中依然被视为弱势群体。他们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在城市中,农民工子女的入学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农村家庭中,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问题依然很严峻。一方面,他们缺少父母的关爱与呵护,心理上较为自卑,一般性格较内向;另一方面,由于在学校中,他们自身的表现与优秀的学生比差距较大,老师的关注度较低,甚至被归于“问题学生”一类,极容易被孤立。其实这些“问题学生”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缺少关爱,缺少一定程度的沟通和引导,最终产生了逆反或抵触的心理。    同伴交往主要是指同龄人或心理发展水平相当的个体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良好的同伴关系可以使儿童少受或免受成人世界的侵害,促进儿童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和社会技能的发展。他们因为缺少父母的及时帮助和指导,在同伴交往方面存在障碍,主要表现在如下:  一、缺乏安全感,不敢或者不想交往,留守儿童因为缺乏安全感,经常有意识地与周围的人保持距离,把自己封闭起来,避免与社会接触,这是留守儿童非社会性行为的表现。留守儿童因为失去父母的庇护和指导,恐惧交往的行为尤其突出。这样不但会妨碍他们幼儿期的生活,也会影响他们成年之后的社会交往。  二、交往范围狭窄,只结交境遇相仿的同伴,有的留守儿童只愿意跟同为留守儿童的同伴交往,尤其喜欢跟比自己年龄大的孩子交往。留守儿童为了获得他人的理解和认同,愿意与其他留守儿童结成同伴,他们有共同的话题,容易抱成一团,关系亲密。因为对权威同伴的依赖,留守儿童有可能模仿大龄同伴的不良行为,以至于影响自身的发展。  三、情感缺失,容易对富裕家庭的非留守儿童产生排斥心理,留守儿童往往缺少父母的关怀,家庭条件相对较差,很难从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那里得到渴望的幸福,因此容易产生对幸福儿童的忌妒情绪,甚至表现出攻击性行为。有的留守儿童对富裕家庭的非留守儿童存在排斥心理。  四、不善于调节情绪,有时表现出较强的攻击性,有的留守儿童存在具有一定伤害性的攻击行为。因为缺少父母的关怀,留守幼儿的需要无法得到及时满足,父母以外的监护人没有对留守儿童的需要进行及时反馈,所以留守儿童往往缺少高质量的亲子关系,容易进行过度自我保护,对外界刺激反应强烈,以至于表现出攻击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