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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36:36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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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和提高,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保护计划)
市经委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列入都市型工业的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行业协会)
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经市经委同意后予以聘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半数。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
(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
第十条(工艺美术精品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材料及技艺特点;
(三)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
(四)有关从业经历和资质情况。
第十一条(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业经历和相关资质证书;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第十二条(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评审时间和表决形式)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截止或者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表决形式。
第十四条(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作品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或者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在评审和表决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认定与命名)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上海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市经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六条(工艺美术大师的资格复审)
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复审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保护措施)
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或者发掘。
第十九条(特殊保护措施)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经委及有关单位可以从专项资金拨出专款,或筹措配套特殊保护资金,予以特殊保护。
本市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捐赠保护资金,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保护基地)
本市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基地,主要开展下列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第二十一条(师承传艺)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可以给予一定的授艺补贴。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措施)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创造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传授技艺创造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传统工艺美术博物馆)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凡向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并符合规定的,可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评选)
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市经委从本市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负责上报。
第二十五条(保密制度)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表彰或者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者市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经委解聘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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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3日起实施。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7月3日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桃花江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应当配合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规划保护区内居民有权知晓区内的环境状况。

  第四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负责核电厂址保护工作总体部署,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负责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桃江县桃花江核电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规划、国土、住建、水务、公路、交通、电力、环保、公安、林业、安监、旅游、农业、渔政、海事等相关部门及核电项目所在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及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切实遵守本办法及核电厂址保护规划,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核电采石场。范围如下:

  (一)征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

  (二)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半径除了东北偏东方位为1150米(芳竹山组方向),正东方位为850米(芭茅仑组方向)外,其他方位均为800米的包络范围,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水域保护区指为符合核电厂安全运行及反恐安保的要求,在核电厂拟建的取排水口附近由海事部门根据核电建设要求与航道实际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并标记明显的警戒标识。

  (四)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千米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五)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千米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六)核电重件码头位于资江中下游右岸的桃江县潭洲湾河段,毗邻已经建成的桃江县潭洲湾码头。

  (七)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核电重件码头,主要经过金盆路、南环线、桃马公路、桃荷公路等道路。

  (八)核电采石场位于三堂街镇王母冲村。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根据上款规定划定。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根据划定的具体界限,在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核电采石场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以文件形式函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征地周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主厂区保卫边界(周界围栏)外侧及排洪沟外侧1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开挖作业。

  (二)水域保护区内,不得开展网箱养殖、挖砂、捕捞、船舶停靠及其它水上活动等作业。

  (三)非居住区内,不得新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新增常住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大型开发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学校等,不得新增在应急状况下难以撤离的大型公用设施、军事训练场或军事设施。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总数的机械增长,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集镇常住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万人以下。

  (五)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城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0万人以下。

  (六)大件运输道路两侧水沟外1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大件通行的构筑物;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管、线、桥梁,预留不得少于9米净空;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对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高、低压电线等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大件运输道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七)核电重件码头拟用地范围内土地保持原有状态,不得另做它用。

  桃江县潭洲湾码头不得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

  码头附近在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不得有如捕捞、挖砂、养殖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运输、吊装作业的情况发生。

  (八)核电采石场距石料开采中心300米(爆破飞石影响区)范围内及2.5千米长进场道路两侧水沟外1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

  三堂街镇乌旗山村赵家塘弃土场按既定维护、管理方案进行场址保护,征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应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审批相关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八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县两级规划、住建、环保、国土、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合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问题,由相关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水域保护区域内从事捕捞、挖砂、养殖等作业;

  (二)在核电重件码头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且未征得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同意的;

  (三)核电重件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设置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且有可能对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产生影响的。

  第十四条 核电厂址保护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条件发生颠覆危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和三堂街镇湖莲坪村交界处的“荷叶山”。厂址地理坐标约为东经111°56′50″-110°58′02″、北纬28°34′10″-28°35′03″。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3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2)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附表1:



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 系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年月
入学日期
学 号
专业
备注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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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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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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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