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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46:46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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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总行建经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及各级信贷人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等有关信贷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和信贷人员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宗旨,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促进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编报
1.计划年度前,经办行应布置开户单位编制下年度借款计划(参考格式一)。借款单位应根据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定额流动资产占用计划、流动资金来源、加速资金周转等情况,正确计算和填报年度借款计划。
2.每年第四季度初,经办行建经部门,根据本地区流动资金平均定额占用水平和当年实际占用平均水平,以及下年企业借款计划,审核、汇编本地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下年度计划,并提供本行计划部门。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行务会审定后,报上级建经部门。
第六条 管理行建经部门根据下级行上报的贷款计划和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可能,分别向计划部门和上级建经部门提供系统贷款计划。
第七条 贷款计划的核定
上级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下达后,各级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结合所辖业务上年贷款计划的执行、目标考核以及计划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的变化、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提出本系统分地区的建议分配方案,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交行务会审定,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
第八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在年度贷款计划执行过程中,某些地区企业产值或销售额的实际完成情况,如与计划数相比变化较大,需增减贷款额度,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组织贷款计划指标的调剂。计划指标不足时,首先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确实调剂不了的,由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后,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调整计划。

第三章 贷前调查
第九条 调查内容
经办行建经部门接到借款单位书面借款申请后,应对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办法规定;
2.提供的申请借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借款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销路、资金落实等情况;
4.借款单位信誉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还款能力;
5.申请借款数额、用途是否适当;
6.是否需要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如需提供,则落实是否具备条件。
对在我行开立结算户的基本客户,要注意其情况有无变化,及以往借款是否按约归还和按期付息;对新客户必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条 贷前调查后,调查人应根据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将调查情况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下级行管理水平,明确所属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在审批权限内,应实行三级审批制,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三级审批。
贷款审批要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批准的贷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审批内容
信贷员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对借款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意见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有关栏目,逐级上报。
信贷负责人负责审核信贷员所调查的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的用途、数额、还款能力、信用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具体意见,并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审核意见栏目。
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应根据信贷员和信贷负责人的意见,并结合本行计划、资金情况综合平衡,进行审批。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人员,应在《借款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四条 贷款一经批准,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借款合同副本及建经部门的指标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贷款的审核。
1.周转贷款
一般参照上年或前三年的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产的平均比例,结合计划年度产值,计算出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在扣除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后,结合企业资信程度核定周转贷款额度。经办行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定额流动资产占用比例的核定工作,以此作为核定企业周转贷款的依据之一。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周转贷款可由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借款合同到期,经办行可按核定的额度,续签合同。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周转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基地行负责。
2.临时贷款
经办行要逐笔认真分析借款原因、用途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临时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施工所在地行负责。
3.专项贷款
经办行在审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在研究、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坚持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贷款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在审批建筑企业用于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提取与使用的时间差,具有垫付性质的贷款时,应注意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贷款额度的计算,要以当年应提专用基金额度中,确能作为还款来源的数额作为最高限额。为确保贷款按时回收,企业在还款期内,已纳入还款计划的应提未提的各项专用基金,不能作其他安排。

第五章 贷后检查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是指监督贷款的使用,检查贷款的使用效益。各级行要将日常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办行对借款单位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挪用。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经常了解贷款使用情况,每年应对借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单位在生产经营方式、领导班子、技术人员等方面有无重大变化,生产、销售、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如借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将有关正式文件作为借款合同附件留存,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2.借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有无被挪用。贷款被挪用,应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填制《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参考格式二),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
3.物资保证情况。适时地对借款单位的物资保证额与贷款余额进行比较,预测贷款是否能按期归还,有无风险。
4.企业全部流动资金来源和占用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现金和其他不合理占用。
5.对实行第三方保证或财产抵押的借款,要了解担保主的经济状况有无变化或抵押物的现状。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报告制度。信贷人员要根据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列入贷款档案。
第二十条 为维护银行权益,对违反借款事同条款的单位,经办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相应条款,视其违约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4.通知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
5.加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供的还本付息计划,按贷款到期日排队,做出收贷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到期贷款催收制度。贷款到期前30天,经办行须填制《到期贷款通知书》(参考格式三)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筹措资金,按期还款,并深入实际,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填发《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参才格式四)。属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经多次催收无效的,主管行长批准,由经办科室填制《扣款通知单》(参考格式五)送会计部门,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户扣还。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分析,借款单位确因管理不善或濒临破产,无力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对实行第三方担保的贷款,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对实行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按借款合同中有关财产抵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用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对于借款单位确属政策性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展期。
第二十六条 到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必须纳入各级行领导的议事日程。逾期贷款额较大的行,应建立收贷小组,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将逾期贷款压到最低限额。对收贷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记功授奖。

第七章 贷款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基础管理工作一般包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贷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贷款基础资料的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各分行应根据总行颁发的贷款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制定实施细则,使贷款办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具体化。
对于贷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行未下达统一办法之前,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暂行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贷人员的管理,建立信贷岗位责任制,明确业务规范标准、工作目标和处理事务的权限和责任,提高信贷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行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级信贷人员的业务掸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在向上级行报送统计报表,并与本行会计、计划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对帐制度,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银内部贷款基础资料的收集、立卷、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使贷款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 贷款基础资料档案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包括各级行制定的贷款规章制度;贷款计划的测定和指标的核定、分配、执行等资料;贷款登记总簿(参考格式六)、贷款发放回收登记明细簿、存款、利息等台帐;信贷人员移交手续等。
二、借款单位档案。一般以每一借款单位为立卷对象,按贷款种类,逐户建立业务档案。其内容包括: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七)、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统计表、会计报表、经营状况等有关资料,及归还借款本息情况表等。
三、借款合同档案。包括借款申请审批书、信贷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报告、借款合同、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据)、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参考格式八)、到逾期贷款通知书、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抵押担保协议或第三方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九),双方签订的合同变更、补充书面协议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八章 信贷人员的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定员,目标到人。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责权,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四条 信贷员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提出贷款分配意见;
二、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定期报告检查情况;
四、负责回收贷款本息,清理逾期贷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五、建立和保管借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按时编制统计报表,并对贷款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七、办理借款日常管理事项;
八、研究提出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信贷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贷款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
二、审核贷款年度计划和指标分配意见;
三、组织指导贷前调查,审核调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四、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五、定期组织贷款检查,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组织平衡调度贷款指标;
七、研究下级行或信贷人员关于贷款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
八、组织草拟有关贷款制度规定及有关贷款管理文件;
九、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下级行或部门及信贷人员的工作考核;
十、组织完成上级行或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主管行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行贷款管理工作;
二、审批全行贷款年度计划,确定指标分配方案;
三、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及重要文件;
四、协调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关系;
五、经常掌握、分析贷款情况,组织研究全行贷款管理中的经验、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分行每年应对所属行的贷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
1.贷款对象、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办法,是否贯彻“保证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贷款实行三级审批责任制等情况。
3.贷款基础管理工作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4.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计划和贷款工作报告。
5.有无经济案件或责任事故发生。
6.贷款管理考核指标包括:贷款计划完成率、实收利息率、非正常贷款下降率、一般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
第三十八条 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格式一:年度流动资金借款计划表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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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本年计┃增 减
┃ 际数 ┃ 划数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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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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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施工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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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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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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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流动资金年平均占用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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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值资金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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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资金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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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周转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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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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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参与周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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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备料款、贷款、购房款、工程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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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外部资金(包括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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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级下达的资金加速计划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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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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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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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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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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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二: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与我行签订的( 年)字第 号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 元,用于 。经我行检查发现,你
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贷款 元用于 。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规定,现作以下处理
对以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上级行申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三:到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 ┃
┃ ━━━━━━━━━━━━━━━━ ┃
┃ 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与我行签订的( 年) 字 ┃
┃第 号借款合同,尚有贷款余额 万元,帐号___,归还日期┃
┃为___年___月___日,现即将到期,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
┃实还款资金来源,恪守信誉,按合同期限归还贷款。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借款单位
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参考格式四: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第一
我行 年 月 日与你单位签订的( 年)第 联退
号借款事同, 建设
尚有借款余额 元,此项借款已于 年 月 日到 银行
期,请你单位 存
接此通知后,积极筹措资金,在 年 月 日前归还,并 第二
结清应付利息。 联退
否则,我行将按合同第五条规定办理,直至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建设
银行

借款单位(公章): 第三
签收人(签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联送
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分行 担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
━━━━━━━━━━━━━━━━━━━━━━━━━━━━━━━━
回 执
今收到建设银行 分行( )年第 号《催还逾期贷款通
知书》。
借款单位(公章):
签 收 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五:扣 款 通 知 单

编号( 年)第 号
部门:
我行与 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 元,于年 月 日已到期,
经多次催收无效,根据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经研究决定直接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
的 帐户中扣还到期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
经办科室(签章)
会计部门主管: 主管行长: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六: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台帐
参考格式六—1:经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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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帐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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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簿页数 ┃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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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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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 ┃
┃签 章 ┃ ┃主管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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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人员姓名┃经管或接管日期┃ 签章 ┃ 移交日期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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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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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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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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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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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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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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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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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2: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登记簿
单位:万元
经办行: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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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初┃建筑安┃房地产┃基建材┃对外承┃建材建┃ ┃建筑业其┃
┃贷款余额┃装企业┃开发企┃料供销┃包工程┃筑工业┃ ┃他企业流┃
┃ ┃贷款 ┃业贷款┃企业 ┃企业 ┃生产企┃ ┃动资金 ┃
┃ ┃ ┃ ┃贷款 ┃贷款 ┃业贷款┃ ┃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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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年┃ ┃ 调整情况 ┃核定年度┃ ┃
┃度┣━┳━┫ ┣━━━━┳━━━┫ ┃ ┃
┃中┃月┃日┃批准文号┃调 增 ┃调 减┃贷款余额┃ 备 注 ┃
┃间┣━╋━╋━━━━╋━━━━╋━━━╋━━━━╋━━━━━━━┫
┃贷┣━╋━╋━━━━╋━━━━╋━━━╋━━━━╋━━━━━━━┫
┃款┣━╋━╋━━━━╋━━━━╋━━━╋━━━━╋━━━━━━━┫
┃指┣━╋━╋━━━━╋━━━━╋━━━╋━━━━╋━━━━━━━┫
┃标┣━╋━╋━━━━╋━━━━╋━━━╋━━━━╋━━━━━━━┫
┃调┣━╋━╋━━━━╋━━━━╋━━━╋━━━━╋━━━━━━━┫
┃整┣━╋━╋━━━━╋━━━━╋━━━╋━━━━╋━━━━━━━┫
┃情┣━╋━╋━━━━╋━━━━╋━━━╋━━━━╋━━━━━━━┫
┃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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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初┃建筑安┃房地产┃基建材┃对外承┃建材建┃ ┃建筑业其┃
┃贷款余额┃装企业┃开发企┃料供销┃包工程┃筑工业┃ ┃他企业流┃
┃ ┃贷款 ┃业贷款┃企业 ┃企业 ┃生产企┃ ┃动资金 ┃
┃ ┃ ┃ ┃贷款 ┃贷款 ┃业贷款┃ ┃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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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格式六—3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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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 其 中 ┃
┃ ┣━━━┳━━━┳━━━━━━╋━━━━━━━━━━━━━┫
┃ 月 ┃发 放┃收 回┃ 贷款余额 ┃ 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
┃ ┃ ┃ ┃ ┣━━━┳━━━┳━━━━━┫
┃ 份 ┃ ┃ ┃ ┃发 放┃回 收┃ 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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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参考格式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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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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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基建材料┃对外承包┃建材建筑┃ ┃ 建筑业其他 ┃
┃装企业┃供销企业┃工程企业┃工业生产┃ ┃ 企业流动资 ┃
┃贷 款┃贷 款┃贷 款┃企业贷款┃ ┃ 金 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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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4: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登记总簿
贷款种业______核定贷款指标_____万元
┏━━━┳━━┳━━┳━━┳━━━━┳━━━━━━━━━━━━┳━━┓
┃ 年┃ 摘 ┃ 发 ┃ 收 ┃ 贷款 ┃ 其 中 ┃发放┃
┣━┳━┫ ┃ ┃ ┃ ┣━━━━┳━━━━┳━━┫贷款┃
┃月┃日┃ ┃ 放 ┃ 回 ┃ 余额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逾期┃累计┃
┃ ┃ ┃ 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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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5: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登记明细簿
借款单位_____帐号_____贷款种类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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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摘要 ┃贷款到期时间┃ 利率% ┃ 发放 ┃ 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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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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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参考格式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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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余额 ┃ 其 中 ┃ 备 注 ┃
┃ ┣━━━━┳━━━━┳━━━┫ ┃
┃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 逾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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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七: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编号:_____ 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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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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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资质等级┃ ┃信用等级┃ ┃行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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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营业执照机关┃ ┃核发营业┃ ┃
┃ ┃ ┃执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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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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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在册人数┃ ┃财务人员┃ ┃法人代表┃ ┃
┃ ┃ ┃ ┃ ┃ 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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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资本┃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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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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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产值┃ ┃实际完成产值┃ ┃固定资产原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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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利润┃ ┃ 实 现 ┃ ┃固定资产净值 ┃ ┃
┃金 额┃ ┃ 利润总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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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税利┃ ┃ 企业留利 ┃ ┃全部流动资金 ┃ ┃
┃ ┃ ┃ ┃ ┃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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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 平均人数 ┃ ┃定额流动资金 ┃ ┃
┃存款余额┃ ┃ ┃ ┃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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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 工资总额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贷款余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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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自有┃ ┃固定资产增值┃ ┃参与周转的专项资金┃ ┃
┃流动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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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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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八: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根据 现对你单位年 月
日向我行所借的 贷款,借款合同号为( 年)第 号,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尚未归还的借款 ,贷款利率由原月
息 ‰调为月息 ‰,新利率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本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年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备用);第二联送本行会计部门;第三联送借款单位;第四联送
担保单位。
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证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 (借款方)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大写) 万元,我单位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但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但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及其发生的全部利息。
二、本保证书是保证人保证归还借款方在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到期的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代为偿还所欠全部借款的本息,如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银行,从我单位 帐户中扣收。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展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关、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一、本保证方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本保证书自担保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贵行全部贷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七、本保证书送交贵行后,如贵行不作书面否认表示即应视为贵行接受了本保证书。
八、本保证书一式 份,正本 份、 份,交各有关方留存。
担保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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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起草地方苑ü婧椭贫ㄐ姓嬲碌某绦蛑贫然⒐娣痘⒖蒲Щ岣叻ü妗⒐嬲轮柿浚荨吨谢嗣窆埠凸芊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胤礁骷度嗣翊泶蠡岷偷刂鞲骷度嗣裾橹ā返挠泄毓娑ǎ刂贫ū竟娑ā?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从实际情况出发,草拟下列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各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国家尚未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需制定的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由省人民政府草拟的法规。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章: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的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或实施行政管理的规章;
(三)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章。
第四条 行政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宝鸡、咸阳、铜川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发布行政规章。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各部门颁发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起草和制定法规、规章草案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政令;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六条 根据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本省指导性的立法年度计划,并在条件具备时,制定二至三年规划。省政府各部门要分别提出计划和规划的建议,于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送省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经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凡需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立法计划逐年提出建议。
第八条 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后,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主动承担或参与同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按计划要求及时报送法规、规章草案。
凡未列入立法计划而又急需制定的法规、规章草案,主管部门应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未经列入计划的法规、规章草案,一般不予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在起草年度计划内法规、规章草案时,要组成有主管领导参加的起草小组,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起草工作。起草的法规、规章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应由一个主要的部门牵头负责,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共同承担起
草工作。
第十条 凡起草的法规、规章,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整个法规、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合乎逻辑和规范,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衔接协调。
法规、规章的条文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章、节、条、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目数字。条文内容较少的,只设条、款、项。
第十一条 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稿,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还可召开专门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研究修改。条文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起草单位应主动进行协调,办求意见一致。经协商仍有
分歧意见的,应在上报审批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呈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定稿上报时,必须附情况调查报告、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资料及起草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起草宗旨、依据、经过、协调 主主要条款的解释等。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规章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法规、规章将被起草的法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四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杂,须经起草单位的领导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以正式公文,印制三十份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除必须遵循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有无必要制定,条件是否成熟。
(二)条文内容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相一致,是否与本省发布的法规、规章相衔接协调。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乎立法技术和规范要求。
(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要求,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对不同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凡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质量粗劣,不符合第五条、第十二条和本条要求的,退回原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转给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法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凡接到法制、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文稿的机关,要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召集专门会义座谈讨论,综合协调,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起草单位共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由省长或主管副省长签发。
第十八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规章划案时,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法制工作机构作草案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均以省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印发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时刊登《陕西政报》,并在《陕西日报》全文或摘要刊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以正式文件发布时,须在标题下面注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法规、规章中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法规、规章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法规、规章的实施日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法规、规章的修改,补充或终止执行,其权限和程序与制定相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规章,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2月29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2〕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鼠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活动,引导群众安全用药、科学灭鼠,防 止恶性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剧毒急性鼠药特大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8〕6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鼠药市场做好预防鼠药中毒工作的通知》(川办 发〔2001〕69号)和《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鼠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实行登记注册、特许经销、科学用药。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灭鼠必须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慢性、低毒、低残 留和高效安全的鼠药。
  第三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部门),应认真加强鼠药经 营 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统一鼠药的购进、储存和销售,方便群众购药,建立相应的除"四害"消 杀服务组织,组织实施城区、乡(镇)、场镇灭鼠。
  农业部门应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按照统一购药的原则,做好农田灭鼠药物的 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田灭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鼠药的生产、销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坚决查处非法生产者和销售者,严 厉查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剧毒急性鼠药。
  公安部门将剧毒急性鼠药纳入剧毒物品管理范围,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犯 罪活动。
  卫生部门做好鼠药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经贸等部门配合做好鼠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爱卫部门组织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物流 集散等因素,在乡(镇)、场镇、街道合理布局,定点确认鼠药经销站(点)。
  非鼠药经销站(点)不得经销鼠药。
  第五条 统一鼠药的供应渠道。市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负责向各县、区除"四害"消杀服 务组织供应鼠药。县、区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负责向各鼠药经销站点供应鼠药。
  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应在同级爱卫部门的领导管理下,供应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鼠药。
  第六条 鼠药实行销售登记制度。个人购鼠药须持身份证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 组出具的购药证明;单位购鼠药须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鼠药经销站(点)销售鼠药应登记购药者的名称(姓名)、住址、所购 鼠药名称、数量、用途等,存档备查。
  第七条 鼠药的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发生中毒、投毒恶 性事件。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424”(化学名称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配制的鼠药称"毒 鼠 强”,也称"没鼠命")、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急性鼠 药。
  第九条 大力宣传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推广高效、低毒、安全的鼠药,引导群众安全合理 用药。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鼠药管理的领导,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群众参与 、正本清源、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活动。
  第十一条 对无证非法生产、销售鼠药者,以及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和走村串巷兜售鼠药 的应坚决打击。
  第十二条 爱卫部门和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经贸等部 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鼠药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行业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鼠药经销站(点)不得销售违禁鼠药,对销售违禁鼠药者,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依 法收缴违禁鼠药、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非法制售鼠药者予以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者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视后果,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制售剧毒急性鼠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收缴的违禁鼠药,由县、区爱卫办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川省化工行业办《 销毁非法制售剧毒鼠药技术方案》在当地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