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06:21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1993年1月20日,地矿部

河北省地质矿产局:
冀地综〔1992〕205号《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法。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10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们理解《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矿产资源”的含义与自然科学中“矿产资源”的含义基本一致,即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在当前和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经过采掘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为矿产品。这样的产品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对象。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国务院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中附有矿产资源目录。关于矿产资源的矿种分类,待《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发布后,以该细则附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湘潭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下同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激励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工作在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委托湘潭市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政府各厅、委、局授予且经省、市总工会认定,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湖南省劳动模范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推荐工作按国务院、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湘潭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每五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市级劳动模范20名。

湘潭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湘潭市总工会负责。

第六条 湘潭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市、全行业有重大影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具体条件每次评选劳动模范时另行发文规定。

第七条 推荐评选对象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必须经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会等部门审查。凡有未建立工会组织、未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任期内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工会经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第八条 湘潭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认,兼顾各行各业;

三民主评选,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层层把关;

四实行劳动模范候选人制度,按评选劳动模范名额与候选人之间13的比例,建立湘潭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信息库。

第九条 湘潭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程序。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

职工劳动模范由基层工会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大中型企业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由村、乡党委支部推荐,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市)区、市直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以及有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的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由同级工会负责,同级党委政府企业行政审查,并由同级工会向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其中农业劳动模范由市农办会同县市区政府及总工会共同推荐,由县(市)区总工会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考察审查。

1、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2、由湘潭市总工会、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劳动模范评选对象进行考察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市人民政府审定。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命名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选(其中:市管干部人选须报市委审批)。

登报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 六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培养、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同级总工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湘潭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湘潭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时,由湘潭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奖励等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职工劳动模范优待制度。凡为市级职工劳动模范,退休后仍保持荣誉,退休养老金不足800元/月的,由湘潭市财政补足到800元/月;凡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在职职工劳动模范,月收入不足800元/月的,由湘潭市财政补足800元/月。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定期安排劳动模范健康状况检查。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劳动模范的全部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任何单位不得拖欠劳动模范医疗费。职工劳动模范住院期间的工资照发。农业劳动模范的住院医疗开支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调整、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应按劳动模范荣誉级别给予优惠照顾。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方案中必须就劳动模范工作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企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中不能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已安排下岗的劳动模范应重新安排上岗。

对破产企业的劳动模范,当地政府应妥善解决其生活保障,并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三年可享受一次带薪疗休养。疗休养时间为:市级劳动模范8-10天;省部级劳动模范10-15天;全国劳动模范15-20天。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由湘潭市总工会统一组织,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劳动模范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应优先解决两地分居问题,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应优先推荐就业,劳动模范子女上学,学校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劳模补充养老保险和劳模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每年春节、元旦或“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市财政、民政、人事、工会等部门应安排专项慰问救济金,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进行慰问救济。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病、伤住院的,应进行慰问,劳动模范逝世,要进行悼念。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工资、离退休生活费、荣誉津贴、保险、奖励等规定的各项待遇,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会、农办等部门应定期督查落实。凡劳动模范待遇未落实的单位,取消单位及其负责人各种评先、评优、评模资格,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劳动模范待遇落实到位。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奖励规定。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 四经动态考核确定已不符合劳动模范称号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查核实批准后,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停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为主,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各级工会应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劳动模范登记表、基本情况表、健康检查表、先进事迹和表彰决定以及劳动模范晋升、调动、离退休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立湘潭市劳动模范动态考核制度。对市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的动态考核每三年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湘潭市总工会负责;对离退休劳动模范的动态考核,每五年一次,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报湘潭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选送青年劳模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大胆选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湘潭市劳动模范互助会,由湘潭市总工会通过组织活动,接受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劳动模范互助经费,用于慰问住院及困难劳动模范,表彰奖励劳动模范,组织劳动模范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介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 切实保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等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劳动模范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的劳模档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及时将取得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5/201207/55437.htm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普通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400例,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拟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2.有至少2名经过正规培训、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满足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介入手术室(造影室)、重症监护室、医学影像科、麻醉科、手术室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1)介入手术室(造影室)。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图”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能够满足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3)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3年以上内科、外科或者放射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师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5年以上内科、外科或者放射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二)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由本院外周血管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本院外周血管介入医师担任。
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外周血管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外周血管介入医师担任。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另行下发)。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病例原则上不少于5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0例。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每年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应当低于5%,死亡率应当低于2%。
(七)具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外周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20例。
(八)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2.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一、二级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一、二级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医师的培训工作。
卫生部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基地负责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
2.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普通外科(血管外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的床位总数不少于200张,其中外周血管介入病床总数不少于30张。
3.有至少5名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4. 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每年完成各类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300例。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每年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应当低于5%,死亡率应当低于2%。
6. 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应当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2. 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外周血管介入医师培训要求。
1.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不少于50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其中三级以上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30例,并经考核合格。
2.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手术不少于200例,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生率低于5%,死亡率低于2%。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连续从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外周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200例,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死亡率低于2%。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附件: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分级目录

附件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分级目录

一级手术
一、主动脉造影术
二、四肢动脉造影术
三、腹腔干、肝、脾动脉造影术
四、肠系膜上、下动脉造影术
五、肾动脉造影术
六、间接性门静脉造影术
七、上、下腔静脉造影术
八、四肢静脉造影术
九、肝、肾静脉造影术

二级手术
一、透视下深静脉穿刺置管术
二、颈、椎动脉造影术
三、肺动脉造影术
四、选择性脏器动脉造影术及药物灌注
五、经皮体表一般畸形血管硬化术
六、透析瘘管再通术

三级手术
一、经皮经肝(脾)门静脉、肝静脉造影术
二、肺动脉经导管溶栓术、血栓清除术
三、主动脉、四肢动脉经导管溶栓术、血栓清除术
四、除脑、心脏外的脏器动脉经导管溶栓术、血栓清除术
五、四肢动脉血管成形术
六、肾动脉(含其他内脏动脉)血管扩张成形术
七、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止血为目的)
八、除颅内血管、心脏冠状血管、主动脉外的动脉瘤、假性动脉瘤栓塞、腔内修复术
九、脾、甲状腺动脉栓塞术(消除功能为目的)
十、肢体动静脉瘘栓塞、腔内修复术
十一、除脑、心脏外的脏器动静脉瘘栓塞、腔内修复术
十二、上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取出术
十三、肾、肝移植术后血管吻合口狭窄血管扩张成形术
十四、血管内异物取出术
十五、腔静脉、四肢静脉经导管溶栓术、血栓清除术
十六、除脑、心脏外的脏器静脉导管溶栓术、血栓清除术
十七、四肢静脉血管扩张成形术
十八、除脑、心脏外的脏器静脉血管扩张成形术
十九、下肢浅静脉腔内激光闭合术、射频消融术、硬化术
二十、除颅内血管、心脏冠状血管、肺动脉、支气管动脉外的动脉栓塞术(止血为目的)
二十一、精索、卵巢静脉曲张硬化、栓塞术
二十二、盆腔静脉曲张硬化、栓塞术

四级手术
一、颈动脉血管成型、支架植入术
二、椎动脉血管成型、支架植入术
三、颅面部血管瘤硬化、栓塞术
四、颈外动静脉瘘、假性动脉瘤栓塞术
五、主动脉成形术
六、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
七、主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
八、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TIPS)
九、布-加综合征血管成形、支架植入术
十、动、静脉药盒植入术
十一、肢体动脉斑块旋切术、超声消融术
十二、其他准予临床应用的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