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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41:13  浏览:8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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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应税牲畜,其收购环节应缴的屠宰税,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时缴纳,也可以由饲养户代收代缴”。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宰杀环节或者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标准:(一)猪每头12元,其中乳猪每头3元;(二)牛每头20元,其中毛重不足150公斤的,每头14元;(三)马、骡、驴每头20元;(四)羊每头10元。”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征收屠宰税,应当按照宰杀和收购应税牲畜的头数计征,不得摊派或者定额包干。”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乡村或者有关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其代征税额的20%提取。”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屠宰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1993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7月11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屠宰税的征收工作,保证财政收入,维护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税包括宰杀或者收购牲畜征收的税。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宰杀或者收购猪、牛、羊、马、骡、驴(以下统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应税牲畜,由其在宰杀环节缴纳屠宰税。
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应税牲畜,其收购环节应缴的屠宰税,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时缴纳,也可以由饲养户代收代缴。
凡在收购环节缴纳了屠宰税的,在宰杀时不再缴纳。
第五条 宰杀环节或者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标准:
(一)猪每头12元,其中乳猪每头3元;
(二)牛每头20元,其中毛重不足150公斤的,每头14元;
(三)马、骡、驴每头20元;
(四)羊每头1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屠宰税:
(一)军队和武警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
(二)少数民族因民族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
(三)毛重在50公斤以下的病猪,经兽医证明,需要宰杀的;
(四)配种站、种畜场(站)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
第七条 征收屠宰税,应当按照宰杀和收购应税牲畜的头数计征,不得摊派或者定额包干。
第八条 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乡村或者有关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其代征税额的20%提取。
第九条 屠宰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屠宰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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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127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积极研究检察基础理论,多出高质量、有影响、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检察理论繁荣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奖设成果奖和组织奖,每年奖励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评奖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只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上年度公开发表的以检察基础理论为主题的研究成果。


一项成果有多名作者的,如有一名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即属于奖励的范围。一项成果的多名作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作者所在单位申报。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基本内容为研究对象的论文和著作。单独或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或规范的方法研究如下主题的成果均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和领导体制;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职权行使及其监督机制;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机制;


(五)检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与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每年1月底前,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统一向检察理论研究所报送本单位人员上一年度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报送材料包括:(1)著作原件,论文所载期刊的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一份;(2)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


第六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按照下列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一、在权威报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按千字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在知名期刊(包括教育部各直属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的学报、法学期刊)上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按千字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在上述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其他有统一刊号或报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以及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属于检察基础理论范围的,可参加组织奖的计分,但不纳入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须为3000字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须为5000字以上。


对于高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基础理论专著需要设立特别奖的,经两名专家或厅(局)长推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千字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参与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不影响申报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


第七条 组织奖按照各单位人员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档次的总得分进行排名,每年奖励前三名。


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每部专著5分,每篇论文1分,在权威报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4分,在知名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1分,其他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不另加分。


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只参加排名,不纳入组织奖奖励范围。


第八条 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或者,以多种形式发表的,不得重复奖励。


当年漏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补报。


第九条 检察理论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步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查,并由高检院党组决定后,公布评奖结果。


第十条 2005年1月1日以后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造纸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推动工业节水工作,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实现“十二五”工业节水约束性指标,经研究,决定在重点用水工业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必要性
  
  (一)建设节水型企业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工业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四分之一左右。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用水需求呈增长趋势,水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凸显。建设节水型企业,全面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减少工业废水排放,是控制工业用水总量,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
  
  (二)建设节水型企业是转变工业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尽管工业节水工作不断进步,水资源重复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工业用水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环节用水量大、废水排放多等问题依然存在。建设节水型企业,鼓励节水工艺技术创新和推广,以更小的水资源消耗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是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建设节水型企业是加强企业节水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是工业节水的主体。我国工业企业用水效率总体水平不高、节水意识相对薄弱、节水潜力很大。建设节水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颁布实施行业用水效率先进指标,是促进企业加强节水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在重点用水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发布一批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快转变工业用水方式。在节水基础较好、管理规范的工业聚集区探索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节水型企业,带动行业用水效率的提高,为实现“十二五”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的目标提供保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3年底前,在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产品结构合理、用水管理基础较好、用水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节水标杆企业典范,发布行业节水标杆指标。引导其他企业向标杆企业对标达标,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2014年底前,将节水型企业创建的范围逐步扩大到食品发酵、化工、有色金属等其他重点用水行业。
  
  2015年底前,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企业全部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并在工业领域形成节水型企业建设长效机制。
  
  (三)具体要求
  
  在重点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必须加强节水管理、推进节水技术进步,切实加强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水表计量率、锅炉冷凝水回收率、企业用水综合漏失率考核,推动企业对标达标,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升工业水循环利用水平。
  
  节水型企业建设具体要求:
  
  1.完善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企业节水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节水管理主要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制定并实施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
  
  2.加强定额管理,向先进水平对标达标。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取(用)水定额指标和标准,按照定额指标选择适合的用水工艺和技术,实施企业内部节水评价。向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对标达标,不断提升用水效率。
  
  3.加强用水管网(设备)建设,完善用水计量配备和管理。依据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节水统计制度。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建立日常巡查和检修制度,防止跑冒滴漏。
  
  4.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技术进步。推进节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积极研发或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5.加强冷凝水、冷却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废水回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积极努力推进废水“零”排放。
  
  6.提高职工节水意识。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节水意识。
  
  三、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各级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积极组织推进本地区、本企业集团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
  
  (二)节水型企业评价指标
  
  节水型企业评价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符合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见附件1);满足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见附件2)的各项条件;符合单位产品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用水漏损等各项具体技术考核要求(见附件3);按照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见附件4)进行评价并达到48分以上(含48分,满分60分)。
  
  (三)节水型企业评价方式
  
  节水型企业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重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按照节水型企业建设要求和评价标准编写节水型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5、6),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上述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达到节水型企业要求的,公示发布节水型企业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节水型企业评价有关情况(正式文件,企业相关材料一式6份并提交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已建立规范评价制度并已开展节水型企业评价的省(市),可按原有模式开展省级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
  
  (四)推进节水标杆示范和用水效率对标达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地方上报的节水型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对行业内最先进的用水指标进行论证,并研究提出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组织对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现场核验,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订和发布产业用水效率指南,参考有关标杆指标制订行业用水效率准入标准,切实把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水效率准入关。
  
  各地区、有关行业协会适时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经验交流会、组织相关企业向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对标达标,不断提升工业用水效率。
  
  四、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在安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节水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节水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需求;优先支持节水标杆企业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把节水型企业建设与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园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用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水资源利用渠道,探索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的第三方节水服务模式,实现不同行业间的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附件:1.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
   2.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
   3.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
   4.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
   5.节水型企业申请表
   6.节水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846548.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附件1:
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
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 24789-200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6923-2011 节水型企业 纺织染整行业
GB/T 26924-2011 节水型企业 钢铁行业
GB/T 26926-2011 节水型企业 石油炼制行业
GB/T 26927-2011 节水型企业 造纸行业

注:其他行业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出台前,可先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附件2:
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

序号 项 目
1 生活用水不采用包费制
2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计量
3 供汽锅炉冷凝水回收
4 间接冷却水和直接冷却水不直排
5 水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符合GB 24789的要求(附水计量器具一览表、技术档案等相关材料)
6 企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附地方环保局证明)
7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8 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附批件复印件)
9 近三年用水无超计划(附地方节水办证明)
10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节水“三同时”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四到位”即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附件3: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钢铁行业
考核内容 技术指标 单位 考核值
取水量 吨钢取水量 m3 ≤4.2
重复利用 直接冷却水循环率 % ≥95%
废水回用率 % ≥75%
重复利用率 % ≥97%
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 ≤8%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造纸行业

单位产品取水量 指标 单位 考核值
漂白化学木(竹)浆 m3/Adt ≤70
本色化学木(竹)浆 ≤50
化学机械木浆 ≤30
漂白化学非木(麦草、芦苇、甘蔗渣)浆 ≤100
脱墨废纸浆 ≤24
未脱墨废纸浆 ≤16
新闻纸 m3/t产品 ≤16
印刷书写纸 ≤30
生活用纸 ≤30
包装用纸 ≤20
白纸板 ≤30
箱纸板 ≤22
瓦楞原纸 ≤20
重复利用率 纸浆 % ≥70
纸及纸板 ≥85
注:1、经抄浆机生产浆板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2、生产漂白脱墨废纸浆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3、生产涂布类纸及纸板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4、纸浆的计量单位为吨风干浆(含水10%);
5、纸浆、纸、纸板的取水量定额指标分别计;
6、高得率半化学本色木浆及草浆按本色化学木浆执行,机械木浆按化学机械木浆执行;
7、不包括特殊浆种、薄页纸及特种纸的取水量。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纺织染整行业
一、取水量
单位产品取水量
1、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m3/100m) ≤2
2、丝绸机织物 (m3/100m) ≤3
3、针织物及纱线 (m3/t) ≤100
二、重复利用
1、重复利用率 (%) ≥45
2、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 ≥95
3、冷凝水回用率 (%) ≥98
4、废水回用率 (%) ≥20
三、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 ≤6%
注1: 以棉色布为标准品,将标准品折合系数为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 12.00kg/100m 的合格产品,当棉机织产品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计算其产品产量可按基准棉印染产品产量计算公式进行相应的换算。其他产品,可根据织物的长度、幅宽、厚度等数据按照FZ/T01002-2010《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中的规定进行换算。
注2: 毛织物单位产品取水量考核指标另行制定(以下同)。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石油炼制行业

考核内容 考核值
取水量 加工吨原(料)油取水量(m3/t) ≤0.7
重复利用 重复利用率(%) ≥97.5
浓缩倍数 ≥4.0
软化水、除盐水制取系数 ≤1.10
蒸汽冷凝水回收率(%) ≥60
含硫污水汽提净化水回用率(%) ≥60
污(废) 水回用率(%) ≥50
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7
排水 加工吨原(料)油排水量(m3/t) ≤0.35
注:表中浓缩倍数指标是按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中补充运行过程中损失的取水量确定的,当企业的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的补充水中含有污(废)水回用水时,可将浓缩倍数指标按污(废)水回用水水量占补充水总量的10%递减0.1进行确定。


附件4:

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 评分
1 管理制度 有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网络和岗位责任制。 查阅文件、网络图和工作记录。 4
有制定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 查阅有关文件和记录。 4
有健全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查阅有关资料。 4
2 管理机构和人员 有主要领导负责用水、节水工作。 查阅有关文件及会议记录。 4
有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用水、节水管理人员。 查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文件。 4
3 管网(设备)管理 有详细的供水管网图、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 查阅图纸及查看现场。 4
有日常巡查和保修检修制度,定期对管道和设备进行检修。 查阅巡查记录和落实情况。 4

4 水计量管理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整规范并定期进行分析。 查阅台账和分析报告,核实数据 4
内部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 查阅定额管理节奖超罚文件和资料。 4
5 水平衡测试 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查阅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8
6 生产工艺和设备 开展节水技术改造。 查阅有关工作记录。 4
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节水设备管理好且运行正常。 4
7 节水宣传 经常性开展节水宣传教育。 查看相关资料。 4
职工有节水意识。 询问职工节水常识。 4


附件5:
节水型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企业人数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节水管理部门 电话/传真
节水管理负责人 电话/传真
主要产品 主要水源
上年总产值 (万元) 上年取水量 (m3)
申请企业
自评结果 经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符合节水型企业示范的基本要求,管理考核得分为 分,技术考核的各项指标值分别为:

符合节水型企业示范要求,申请审核验收。
申请企业: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节水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项 目 备 注
1 企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
2 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 所在地水利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3 近三年用水不超计划的证明 由所在地水利部门出具
4 企业水计量器具一览表、技术档案等相关材料 企业出具
5 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 企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