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7:58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劳动模范在四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使用的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及中央、省驻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使用等均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模范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四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群众生产活动的带头人。劳动模范也是一个崇高的荣誉称号。评选劳动模范的根本标准应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四化建设有重大的贡献。要把锐意改革、勇于开拓、发
明创造,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的人选为劳动模范。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民主评选的原则,按照条件,由群众充分讨论,反复酝酿,自下而上的评选产生。防止少数领导者个人圈定,不得弄虚作假或勉强凑数。
第五条 要注意劳动模范队伍的结构,保持劳动模范队伍的先进性。根据职工队伍构成的变化及四化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科研、文教、卫生,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青年职工劳模的比例。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命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区和县区以下单位,由县、区主管局签署,报县、区总工会审核,由县、区政府批准。区拟报市以上劳动模范的,要由县、区工会和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总工会,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批准。
二、市直属单位,由市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审核。
三、中央和省驻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本企业签署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批准。
第七条 要加强对劳模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使之成为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财富,成为激励广大职工奋发进取的动力。宣传劳模的事迹要实事求是。
第八条 加强对劳动模范培养、教育是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和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热情支持劳模勇于改革,发明创造的精神,经常对他们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使之提高觉悟,增强干劲,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良好作风,经常听取他们对企业管理、经济改革方面的意见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学习上关心他们。对歧视、孤立、压制、打击劳模的人和事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要坚持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荣誉奖励可发给荣誉证书,物质奖励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使其增强荣誉感,扩大社会影响。劳动模范荣誉职务,最多不要超过二职。有关单位邀请市级以上劳模传授先进经验时,应与市总工会协商,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待遇,本着既不脱离群众又适当照顾的原则,使社会荣誉与本人晋级、住房分配和集体福利待遇相挂钩。
劳动模范住房要优先照顾。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全国、省、市特等劳动模范参照副厂级或中层领导干部住房标准分配。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没有条件解决住房而本人住房又特别困难的,可由市总工会统一掌握,报请市有关部门统筹规划,逐步排安。
劳动模范治疗疾病要优先照顾。对市以上特等劳动模范需要看病、住院或疗养者,医院或疗养院凭劳动模范优诊证优先安排办理。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县、区、局工会每年要对劳模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患者及时帮助治疗。
第十二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退休待遇。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获得省劳动英雄、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指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综合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获得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以及在抢救国家物资、人民生命财产或同阶级敌人斗争中功绩卓著和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获得省政府授予的某系统、某战线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连续二次获得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但是,无论加发何种比例、最
多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有培养前途的劳动模范,应积极支持到有关学校、培训班培养深造,其待遇按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八个单位联合发出的〔1983〕40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逝世,由所在单位组织有意义的悼念活动,有关部门可送花圈。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以上劳模由市总工会管理。县(区)级劳模由各县(区)工会负责。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全部劳模考核、管理,定期向党委或上级工会汇报,提出教育、培养和使用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及时掌握他们的重大变化,如提干、调
动、晋级、退休、处分、死亡等,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设专人负责市以上劳模的管理,建立劳模档案,记载劳模自然情况、政治表现、荣誉历史、主要事迹、身体状况及变化情况。各产业工会要有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身体健康情况等。
第十七条 取消劳模荣誉称号要慎重。需撤销荣誉称号时,要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五、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出口企业(指需要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下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数据,按月集中提取,逐级下发各地退税机关。
  (一)各省局退税机关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总局。上报前应对登记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纳税人识别号”(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项目。上报方式:通过Ftp上传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100.16.84.46)“各地上传/企业代码库”路径内。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3。 
  (三)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生成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报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4。 
  六、供货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规定执行,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必须将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 
  七、各地退税机关应定期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八、各地退税机关对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地退税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辅导工作,采用各种方式告知有关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及时对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总局将对各地退税机关使用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4.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一、相符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X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二、失控作废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SKZ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三、不符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B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四、不符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BFFPXXXCJG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五、失控作废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SKZFFPXXXCJG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Zyfp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
  Rzym 字符型(6) 发票认证时间(4位年+2位月)
  Sh_detail 字符型(40) 审核疑点描述(无信息、信息不符等)
  文件命名规则:
  Fc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  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Cpcode 字符型(10) 企业海关代码
  Cpname 字符型(50) 企业名称
  Address 字符型(50) 经营地址
  Flag 字符型(1) 登记状态
  1 新增  2 注销
  Rzym 字符型(6) 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注销户不填;4位年+2位月)
  变更退税登记录入规则:
  按变更登记前内容录入一条记录,将登记状态置为“2”(注销),再按变更登记后内容录入一条记录,将登记状态置为“1”(新增)。
  文件命名规则:
  Fa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注:“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指新增、变更企业在征税部门首次办理专用发票认证的年月。

附件4: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Zyfp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
  文件命名规则:
  Fb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

(武汉 王培荫)

中国法院网上挂出一篇认为应该肯定在执行中可以堵被执行人被窝的文章,但是笔者认为,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而不是肯定。
我个人对“堵被窝”的理解是:“堵被窝”是个形象的说法,也就是半夜三更强行进门,免得被执行人避而不见,干脆把人堵在被子里,被中捉鳖,以强制执行的办法。
“堵被窝执行”,也许对法院负责执行的同志而言,的确属无奈之举,与法官做“捉迷藏”游戏的被执行人太多了。但是,笔者仍以为“堵被窝执行”不甚妥当,至少目前不应大面积推行,而应缓行。
首先,“堵被窝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住所、财物等,但是,不能破门而入,直接将被执行人堵在被窝里。“堵被窝执行”可能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方便有效,但是该种执行行为本身的程序却不合法。
其次,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住宅和个人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人权。一个公民,即使他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住宅是他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理所当然,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也无权擅自进入并把他半夜三更堵在被窝里。
再次,试想,那些被执行人中,如果被堵被窝的当时,恰好正在进行(或预备进行)夫妻或男女之间的“人事”,或是赤条条躺在被窝里,岂不是被负责执行的法官一览无余、甚至被搅了“好事”?如果假设成立,被执行人的尊严和隐私何在?何以体现“司法为民”、“以人为本”?
总之,破解执行难,恐怕还得另谋良策。一旦我们今天能肯定“堵被窝执行”,那么明天是否可以将被执行人堵在手术台上、急救室里?进而将被执行人堵在任何法官可以堵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