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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8:51  浏览:8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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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卫生部


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卫生部

一、县医院的建设管理
1.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县医院的建设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可行性研究,(2)编制计划任务书,(3)选择建设地点,(4)委托设计,确定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5)建设准备,(6)计划安排,(7)施工,(8)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可行性研究要对所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域规划的现状和发展、疾病构成和发病率、医疗网点的布局、交通以及拟建地点的水电、地理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做科学的论证分析,以提出医院的规模、性质、分科设置、建设地点的方案。
计划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建设目的和根据,(2)建设规模,(3)建设地点及地形地貌、水文地质资料、交通布局等,(4)防空、防震及三废治理的要求,(5)建设工期,(6)建筑面积和投资,(7)改、扩建项目与原有建筑群体的关系说明及原有建筑物的寿
命分析,(8)水、电等市政设施的供应情况,(9)建筑设备及医疗设备的设置及安装要求。
2.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
凡有建设任务的县医院,都要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最好能由熟悉医院管理和基建管理的医、护、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参加,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这是搞好医院建设的关键之一。
3.加强行业把关和审批制度
省、地、市卫生厅(局)要从卫生行业角度对县医院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对县医院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设计方案以及初步设计要组织有经验的医院管理人员及熟悉医院建设的设计人员共同审查确认后,方可由地方政府行使审批权。
4.加强施工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精神,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选择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监督,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材料、设备成品验收和总验收,健全竣工图纸、技术档案等制度。

二、县医院的建筑设计
1.县医院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要十分重视和遵守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布局要合理,应有一个较理想的发展中线,适当留有发展用地,并注意节约用地。医疗、服务、生活功能分区应明确。流向要符合清污分开的原则,避免交叉感染。改、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建筑设施,不要盲目乱建。
3.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医院建筑要做到方便病人,有利医护管理工作。
4.医院建筑应根据占地面积和地形特点,使门诊、医技、住院三部分相对集中。医技部门应便于门诊及住院共同使用,集中管理。
5.医技部门设计应保持开放尽端,注意留有发展余地。如有条件可采用框架结构,以增加使用的灵活性。



198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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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切实维护节日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节日市场繁荣稳定,现就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市场监管,加大打假工作力度,确保节日消费安全。一是认真抓好以食品为重点的节日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食品、保健品、取暖器具、防寒用品和烟花爆竹等与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品,尤其是要把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粮、肉、蔬菜、酱油、食醋、饮料、糕点、水产品、酒类和儿童食品、营养品、液态奶等节日食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严格对液态奶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二是加大节日市场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监管食品和节日其他商品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及“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逐户进行排查,加大节日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同时,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依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三是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节日市场的监管,高度重视农村市场的消费安全。要加强对农村的商品交易会、庙会、展销会及各类集市的检查,强化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小摊点、小卖店的日常监管,特别要严格检查食品的保质期、保存期和食品、商品质量,严防销售过期霉变食品和“三无”商品及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加强禽类市场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控禽流感疫情通过市场传播。各地要突出重点,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特别是禽类市场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宾馆、饭店、酒楼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集散地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驯养繁殖场点为重点整治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认真落实市场防控禽流感的“六条措施”,加强禽类市场巡查和监测工作,实行禽类产品挂牌经营制度,严防禽流感疫情通过市场传播。特别要加大对疫区禽类市场监管力度,严防感染疫情的禽类产品流入本地和外地市场。

三、加强旅游和文化市场的监管,营造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围追兜售、非法摆摊设点、欺诈和诱骗游客购物消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欺行霸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非法博彩和欺骗性有奖销售等行为。要认真开展文化市场执法检查。积极配合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坚决封堵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淫秽色情出版物,严厉查处以未成年人为读者对象的淫秽“口袋本”图书、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卡通画册以及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重点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书刊批发市场和摊点、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城乡各类市场的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游戏厅及歌舞娱乐场所的检查,严厉查处取缔“黑网吧”。

四、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有奖销售等欺诈行为,对食品、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等行业开展重点检查,及时查处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虚假宣传,从事谎称有奖、巨奖销售等不正当促销活动诱骗消费,假借促销活动推销不合格商品或者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安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重点打击利用旅游或以旅游为名把他人骗往外地从事传销和以打工、找工作为名诱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的行为。

五、严格责任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节日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严格节日市场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节日市场监管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力抓,特别要把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划片分段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区,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强化对节日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节前都要派出检查组,对节日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明查暗访,认真排查工作中的漏洞和重大食品安全等隐患问题,对排查和检查出的各种隐患要跟踪督办落实,及时整改。要积极认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等问题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确保食品安全和节日市场安全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及时到位,果断处置,确保消费安全。还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六、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节日值班工作。节日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行严格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畅通通讯联络。对涉及食品安全、节日市场、市场防控禽流感和有关重大突发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如实上报,也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值班室报告。

请各地于2006年1月6日前、2月10日前分别将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2010年1月5日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施行。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市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市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市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和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应由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黄山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市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市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对市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细化安排。
  第十四条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批复。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市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市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征得市财政部门、市人事部门(编办)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审批权限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从市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和省要求市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实行定期审议制度。每年度上半年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7月1日以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初审一月一次,市政府审定两月一次。个别急办事项,可实行特事特办。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督促和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结转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