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10:26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物博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7年6月5日,我局公布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原《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为确保《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各地文物商店所存已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审核并加盖火漆印的文物,出境时一律按《文物出境审核标准》重新进行审核。
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已为个人购买准备携运出境并持有正式税务发票的文物,出境时可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进行审核,时间截至2007年9月1日止。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办字[2000]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来,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群体性事件也时有

发生。按照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妥善处理的同时,

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但是,有的地区和单位对重大突发

性事件不但处置不得力,而且报告不及时,个别煤矿事故是

在事发后1?/FONT>2天、事故基本处理完毕后才逐级上报。迟报、

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

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作出决策,影响了对重大情况

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造成了工作的被动,甚至已产

生严重后果。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

家经贸委的有关要求,针对行业的特点,特研究制定了《煤炭

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

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重要信息报

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

决克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敲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

作风,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

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

实这项工作。

  二、为减少环节,确保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一般情

况下,经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

情况下,各单位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

时,直接上报。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保证重要信息报送渠道的

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信息工作人员如实地上报信息,更不

能压住不报。凡因迟报、漏报、晚报重要信息而影响及时妥善

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

任。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重点和热点

问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

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四、要选调政治敏税、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

信息工作岗位上去。要不断改进重要信息报送的方法和手

段,提高信息质量和报送的效率。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将不定期通报各部门、各单位报送重要信息工作

情况。

  请各省局、矿务局于4月20日前将重要信息报送工作

联系人的名单、电话、传真号分别报国家局值班室和煤炭工

业经济运行中心调度处。

  国家局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214613,64237417(传真);

  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调度处联系:(010)64211843

  64214078,64234662(传真)。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煤炭系统重要信息报送制度,保证各级煤炭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准确、及时、全面地向

上级机关和政府报送重要信息,更好地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掌握

情况、正确决策服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及时报送信息是各级信息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能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向上级机关和政府报送信息是各级

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也是所属信息工作部门

的重要职能。

  各单位特别是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

确定由主要领导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建立和健全灵敏高效

的信息网络,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并认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收集报送信息工作,准确、及时、全面

地向上报送信息,尤其是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等有关情况。

  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1、国家关于煤炭行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出台后的情况反

馈。

  2、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及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完成情况。

  3、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重要情况。

  1)各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

和大胆进行探索所形成的好经验。

  2)煤炭经济运行和国企改革发展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包括

关井压产、总量控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闭破产、债转股、扭亏脱

困、煤炭出口、整顿经营秩序、清收外欠货款、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进

展情况。

  3)加强民主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情

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效、典型经验,或存

在的突出问题。

  4、重大社会动态。

  1)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及其他大规模群

体聚集事件;各煤炭企业工资拖欠、发放情况,特困职工生活情况及

矿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

  2)煤矿发生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及煤炭企事业单位其他重大工亡事故。

  3)严重影响矿区生产、生活的风灾、雪灾、水灾及地震、海啸等重

大自然灾害。

  5、其它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三、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及方式

  1、对于集体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要立即妥善处

现,避免事态扩大。有关省局必须在事发3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方式

报国家局值班室。并要根据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追踪续报,续报通常

要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有关领导核签。

  2、对于各类重大事故,基层单位在认真调查处理的同时,要立即

上报;有关省局调度室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报告煤炭工业经济运行

中心调度处,并及时(重大事故在6小时内、特大事故在10小时内)

整理出书面材料续报。接10人以上特大事故报告后,煤炭工业经济

运行中心调度处应立即报国家局值班室。

  书面报送以上两类信息的首页格式见附件,具体内容另页打印。

  3、国家局值班室在接到重要信息报告后要按程序处理,并在3

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各省局每月要汇总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信息,打印后

邮寄或传真至国家局值班室;重大决策反馈情况采取不定期书面上

报的方式。报送这两类信息均需加盖公章。

  四、对报送信息情况的督促检查

  1、凡因漏报、瞒报或故意延迟报告,影响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不定期通报所属单

位报送信息及采用的情况,并以适当形式鼓励信息工作搞得好的单

位和个人。

  五、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局办公室全面负责

信息工作,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自然灾

害、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工作。

 


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各地意见,修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改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属地原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后,由省级财政厅、局(含深圳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在备案复审过程中,发现审批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30日之后,地方没有接到财政部通知者,视
同同意。各种形式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均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文件规定,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省级财政机关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1997年11月3日